索引號 | 113500000035990122/2022-00091 | ||||||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部分有效 全文失效 | 主題分類 | |||||
發文機關 |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 | ||||||
標題 |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關于發布<福建省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的解讀 | ||||||
發文字號 | 發文日期 | 2022-05-05 | |||||
關鍵詞 | 廢止時間 |
發布時間:2022-05-05 11:40來源: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字體顯示:大 中 小閱讀:{{pvCount}} 次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
為規范統一對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以下簡稱綜試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零售出口貨物的免稅管理,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海關總署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03號)第三條要求,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商福建省財政廳、商務廳研究制定了《福建省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試行)》。
二、《公告》主要內容解讀10
(一)適用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應滿足的條件,應當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海關總署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03號)規定的條件,未增加其它適用條件。
(二)增值稅、消費稅納稅申報期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財政部 國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國有農用地出租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號)等規定,在辦法中明確了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應按規定在增值稅、消費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貨物增值稅、消費稅免稅申報手續。
(三)免稅銷售額的確認
要求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據實申報,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申報數據應與當期零售出口貨物的海關申報清單數據一致。
(四)未納入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涉稅事項
本辦法僅涉及綜試區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申報的有關要求,對申報表填報、申報期限確定等其他涉稅事項,依照現行相關稅收規定執行。
(五)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發布30天后5月30日施行,《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商務廳關于發布<中國(福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2020年第6號)、《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商務廳關于發布<中國(泉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2020年第8號)、《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商務廳關于發布>中國(漳州、莆田、龍巖)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2020年第1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