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500000035990122/2020-00940 | ||||||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部分有效 全文失效 | 主題分類 | |||||
發文機關 |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 | ||||||
標題 |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 福建省財政廳關于增加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部分行業產品類型并明確對應扣除標準... | ||||||
發文字號 | 發文日期 | 2020-09-19 | |||||
關鍵詞 | 廢止時間 |
發布時間:2020-09-19 12:25來源: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字體顯示:大 中 小閱讀:{{pvCount}} 次
為加強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管理工作,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行業范圍的通知》(財稅〔2013〕57號)。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聯合福建省財政廳,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部署,從2012年7月1日起,陸續將以購進農產品為原料生產銷售液體乳及乳制品、水產品加工產品、食用菌、蔬菜水果加工產品、活性炭等產品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入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范圍,并規定了部分產品的全省(不含廈門,下同)統一扣除標準。
核定扣除試點以來,根據試點納稅人的產品類型及其農產品單耗數量的變動情況,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和福建省財政廳多次新增和調整部分行業產品類型和全省統一扣除標準。為進一步完善農產品增值稅抵扣機制,根據試點納稅人的產品變動情況,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和福建省財政廳聯合發布《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 福建省財政廳關于增加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部分行業產品類型并明確對應扣除標準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規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在全省范圍內,增加全省統一的產品類型及對應扣除標準204項。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增加試點納稅人以購進農產品為原料,生產銷售水產品加工產品的產品類型及其扣除標準74項、生產銷售食用菌的產品類型及其扣除標準14項、生產銷售蔬菜水果加工產品的產品類型及其扣除標準113項,生產銷售活性炭的產品類型及其扣除標準3項。
三、《公告》的生效時間
《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