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500000035990122/2020-00933 | ||||||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部分有效 全文失效 | 主題分類 | |||||
發文機關 |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 | ||||||
標題 |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商務廳關于發布<泉州市、泉州市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免稅... | ||||||
發文字號 | 發文日期 | 2020-05-29 | |||||
關鍵詞 | 廢止時間 |
發布時間:2020-06-16 13:12來源: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字體顯示:大 中 小閱讀:{{pvCount}} 次
現就《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商務廳關于發布<中國(泉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
為規范統一對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以下簡稱綜試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零售出口貨物的免稅管理,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海關總署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03號)第三條要求,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商福建省財政廳、商務廳研究制定了《中國(泉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試行)》。
二、《公告》主要內容解讀
(一)適用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應滿足的條件,應當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海關總署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03號)規定的條件,未增加其它適用條件。
(二)增值稅、消費稅納稅申報期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規定,在辦法中明確了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次月至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稅、消費稅納稅申報期內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貨物增值稅、消費稅免稅申報手續。
(三)免稅銷售額的確認
要求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據實申報,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申報數據應與當期零售出口貨物的海關申報清單數據一致。
(四)出口發票開具
公告第九條的內容解決了電子商務出口企業發票開具問題。
(五)未納入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涉稅事項
本辦法僅涉及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申報的有關要求,發票領用、開具、保管,申報表填報、申報期限確定等其他涉稅事項,依照現有相關規定執行。
(六)不實行免稅資料備查管理
由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適用免稅政策是《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海關總署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03號)的特殊規定,與現有的出口免稅項目不同,為進一步促進跨境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培育對外貿易新業態、新模式,在稅收管理上有所區別,不實行免稅資料備查管理。
三、《公告》施行日期
自2020年5月29日起施行,具體日期以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商品申報清單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