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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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500000035990122/2020-00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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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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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部分有效
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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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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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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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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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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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關于平潭綜合實驗區鼓勵類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留存備查資料的公告》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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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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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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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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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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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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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關于平潭綜合實驗區鼓勵類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留存備查資料的公告》的解讀
發布時間:2020-03-19 10:44來源: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字體顯示:大 中 小閱讀:{{pvCount}}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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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告》出臺的背景
為進一步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廣東橫琴新區 福建平潭綜合實驗區 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及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4〕26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平潭綜合實驗區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增列有關旅游產業項目的通知》(財稅〔2017〕75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制定的內容
(一)明確了福建平潭綜合實驗區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的主要留存備查資料。
1.主要留存備查資料在《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國家稅務局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廣東橫琴新區 福建平潭綜合實驗區 深圳前海深港現代化服務業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及優惠目錄的通知》(閩財稅〔2014〕13號)規定的備案資料基礎上,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第23號公告有關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規定,以及減輕納稅人負擔的要求,精簡為3項留存備查資料。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廣東橫琴新區 福建平潭綜合實驗區 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及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4〕26號)第五條規定:“稅務機關對企業主營業務是否屬于《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難以界定的,可要求企業提供省級(含副省級)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下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根據我省規定,將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授權平潭綜合實驗區經濟發展局出具的有關企業主營業務屬于《平潭綜合實驗區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的相關文件,增列為享受優惠留存備查資料。
(二)明確了福建平潭綜合實驗區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的后續管理要求。
稅務機關要加強后續管理工作,對于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主營業務是否屬于《平潭綜合實驗區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難以界定的,可要求企業提供平潭綜合實驗區經濟發展局出具的相關文件。
三、《公告》執行期限
本公告適用于2019-202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以前年度尚未處理的,按照此公告處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平潭綜合實驗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調整的,按照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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