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500000035990122/2022-00090 | ||||||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部分有效 全文失效 | 主題分類 | |||||
發文機關 |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 | ||||||
標題 |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關于發布《福建省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 ||||||
發文字號 |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公告2022年第1號 | 發文日期 | 2022-04-29 | ||||
關鍵詞 | 跨境;電子商務;增值稅;消費稅;進出口稅收 | 廢止時間 |
發布時間:2022-04-30 11:35來源: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字體顯示:大 中 小閱讀:{{pvCount}} 次
為進一步促進福建省跨境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 規范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零售出口貨物的免稅管理,經商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商務廳同意,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制定了《福建省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試行)》, 現予發布。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
2022年4月29日
福建省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福建省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以下簡稱“綜試區” )電子商務出口企業零售出口貨物的免稅管理,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商務部海關總署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8〕 103號)等規定,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綜試區,是指經國務院批準的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是指自建跨境電子商務銷售平臺或利用第三方跨境電子商務平臺開展電子商務出口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福建省(不含廈門市,下同)范圍內綜試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零售出口貨物的免稅管理。
第五條 對綜試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進貨憑證的貨物,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
(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在綜試區注冊, 并在注冊地跨境電子商務線上綜合服務平臺登記出口日期、貨物名稱、計量單位、數量、 單價、金額。
(二)出口貨物通過綜試區所在地海關辦理電子商務出口申報手續。
(三)出口貨物不屬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決定明確取消出口退(免)稅的貨物。
第六條 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對適用本辦法免稅政策的零售出口貨物,應按規定在增值稅、消費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貨物增值稅、消費稅免稅申報手續,不實行免稅資料備查管理。
第七條 電子商務出口企業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申報數據應與海關出口商品申報清單數據一致。
第八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清分的電子商務出口商品申報清單電子信息,加強電子商務出口企業零售出口貨物的免稅管理。
第九條 未納入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涉稅事項,依照現行相關稅收規定執行。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5月30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商務廳關于發布<中國(福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2020年第6號)、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商務廳關于發布<中國(泉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2020年第8號)、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商務廳關于發布>中國(漳州、莆田、龍巖)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2020年第10號)同時廢止。